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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C62 中国:表达自由决议应平衡权利与义务,少用一些具有争议性、尚未形成共识的表述 🇨🇳🇺🇳 2026年7月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62届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adopted without a vote)通过《意见与表达自由》决议草案 A/HRC/62/L.12/Rev.1。该草案由加拿大、巴西、斐济、纳米比亚、荷兰王国、瑞典等国共同提出,聚焦意见与表达自由相关保护议题。 该决议属于人权理事会围绕《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长期讨论的一部分。由于决议正式文本尚未公开,具体新增内容仍需等待联合国文件系统发布。 在决议通过前,中国代表作解释性发言。中方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民众言论自由,依法尊重并保障公民持不同意见的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 同时,中方表示:“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益。这是中国宪法中的明确规定,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的精神。” 针对决议文本,中方强调两点:“一是权利义务为一体两面。只谈权利,不谈义务,将面临滥权的风险。决议案文可以更加平衡,少用一些具有争议性、尚未形成共识的表述。” 中方还表示:“二是决议有关段落绝对不能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扩大任何现有机制授权。这是中方参加协商一致的基本前提。” 最终,中国未阻止该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中方在发言结尾表示:“中方赞赏提案国吸收中方所提的建议,愿克服困难参加 L.12 号决议草案的协商一致。” 参考来源: 中国代表关于 A/HRC/62/L.12/Rev.1《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的发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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