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监察院周一(7月20日)公布“郑南榕案”调查报告,认定郑南榕1986年遭羁押及判刑,属侵害公平审判的“司法不法”;1989年警方攻坚《自由时代》杂志社,迫使郑南榕自焚身亡,执法方式亦属违反“比例原则”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不法行为,函请行政院督促相关机关检讨改进,并建议将本案依《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精神,纳入平复与赔偿范围。
政论杂志《自由时代》创办人郑南榕在1980年代透过刊物倡议“争取百分之百言论自由”,并撰文批评当时的党国体制。 1986年,郑南榕被指违反《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遭羁押237天,最终被判处8个月徒刑。
如今,台湾监察院调查认为,当年的法院明知郑南榕平时在杂志社办公,却仅向其户籍地址送达传票并签发拘票,导致他被认定有“抗传”、“逃亡”罪嫌,后续拘提及送达程序均有疑义,甚至涉嫌伪造拘提报告书。
此外,监察院也认为,郑南榕所涉案件并非5年以上重罪,也无逃亡或湮灭证据之虞,却遭羁押长达237天,不符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同类案件多获缓刑,他最终获判的刑度明显偏重,属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及公平审判原则的“司法不法”。
针对郑南榕自焚身亡,监察院指出,警方早在攻坚前三周即开始规划行动,知悉郑南榕曾扬言“他们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尸体”、且已在杂志社内放置汽油,仍决定攻坚执行拘提,执法方式显有未妥,最终导致郑南榕自焚身亡。
综合台媒报导,调查期间,监察院曾约请当年承办案件的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薛松雨,以及时任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组长、现任新北市长侯友宜到院说明,但两人均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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