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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客
@kangke666666
医药健康科普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医疗建议。
加入 Novemb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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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和女子“车震”时猝死,家属索赔32万被法院驳回 近日,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特殊人身损害纠纷案判决结果:一名60岁男子在车内与女子发生亲密行为期间突发猝死,事后男子家属将同行女子诉至法院,索要32万余元赔偿,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事件发生在2025年7月27日清晨7时许。事发当天,男子马某驾车搭载女子魏某,行驶至濉溪县某乡镇红绿灯路口东侧路段,二人在车内进行亲密接触。过程中,马某突然丧失意识、倒地昏迷。 发现异常后,魏某第一时间展开处置,于7时2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抵达后迅速将马某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半小时紧急救治,马某仍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全程由魏某陪同处理。确认死亡后,魏某又在7时45分主动拨打110报警,向警方如实报备事发经过。 案件相关司法鉴定与检测结果显示,警方对二人身体擦拭物进行检验,检出双方混合基因分型;同时毒物筛查结果排除了敌敌畏、毒鼠强、安定类药物等常见有毒、致幻、致死成分,可排除中毒、药物致死可能。2025年8月,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明确马某系突发猝死。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马某家属认为魏某需要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据此提出32万余元的赔偿主张。 法院指出,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马某家属主张魏某应为其死亡承担责任,但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马某的死亡与魏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法院同时认为,魏某与马某之间的亲密互动系双方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魏某主观上亦无伤害马某的意图。马某失去意识后,魏某第一时间呼叫急救,并坚持陪同救治,已尽到非专业人员所能履行的基本救助义务,不宜对其课以过重的道德或法律苛责。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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