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问题一定要在给定约束条件下才有意义,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政府对精神病人是完全不管的,不予收治,除非精神病人杀了人,才会被强制收容到精神病院治疗。
普通精神病人如果流浪,政府就算暂时收容,也会偷偷扔到其他区域内的大街上。
在上述约定条件下,精神病人的救济,都是靠民间社会的自力救济。由于精神病人病程长,花费巨大,多数家人都很嫌弃,男性病人被当作牲口一样关起来,相当普遍,甚至不少就是被家人有意虐待死的。
女性病人由于有性价值,大部分会被残疾人,老年人收留。男性病人一旦流浪,多数很快会暴尸街头,因为没有愿意收留男性病人。这就是中国的社会现实。
用抽象意义的法律和权利衡量一个政府没有承担该有责任和义务的社会,至少在精神病患者权益领域,是毫无意义的。
这种情况下去惩罚收留者,完全不符合民间社会的善恶观,也忽视了政府才是施救的主体。面对这种局面,合理的诉求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政府承担施救责任,如此基础上,才可以对民间“收留”行为予以惩罚。没有前者,就不该有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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