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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二条巷,从5.5万跌到1万了! 靠近湖南路闹市区,房子虽然老,地段绝对可以。真没想到,5年跌这么多。早就说过不要抄底,很多人不相信,当了接盘侠,现在痛不欲生吧。 未来还要跌80%,刚需们继续等待,未来房子不值钱,值钱的是年轻人。让老登房东们亏死在房子上面。让炒房的全部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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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二条(2)规定 “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 这是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可惜中国人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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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共借“反网暴”新法进一步加强言论管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8月2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暴力是真实存在的伤害,受害者长期得不到救济,确实需要制度回应。但通读全文可以看到,这部草案交出的手段,与言论管控的手段几乎是同一套。 第十二条规定,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平台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和即时通讯服务。第十三条更进一步,平台发现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异常账号动态核验真实身份,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开展溯源、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号网证由此从一项自愿使用的身份工具,变成内容治理链条上的常设环节。谁在说话、从哪台设备说话,随时可被回溯。对被网暴的普通人,这未必换来更快的救济;对实名举报官员、披露事故、传递灾情的人,风险却是实实在在的。 第三条把管辖延伸到境外: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依照本法追究责任。而草案保护的对象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组织"的名誉权与荣誉权。一家企业、一个机构、一级政府,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海外媒体的调查报道、人权团体的联署声明、流亡者对具体机关的指控,只要被认定为集中发布造谣诽谤信息,在文本上就已落入本法射程。这为跨国镇压提供了新的法律接口。 草案确实留了出口。第五十九条写明,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法。但"依法"二字由谁认定,草案没有交代。在既往实践中,实名举报者被以诽谤罪立案、异地带走的情形并不少见。当认定权仍握在公安与网信部门手中,例外条款保护的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答案并不乐观。 草案同时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络暴力告诫书,并规定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些工具本身是中性的,但门槛低、启动快,一旦用于压制批评,纠错的代价远高于施加的代价。 与此同时,草案对平台设定最高一千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在标准模糊而代价高昂的结构下,平台的理性选择只有一个:宁可错删,不可漏删。真正的执行者不会是法院,而是自动化审核系统。 一部以保护弱者为名的法律,若在实名核验、境外管辖、平台连坐三个方向上同时收紧,它究竟在保护谁,值得每一个中文互联网用户在8月28日之前认真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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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跨境并购再无灰色地带,国家发改委禁止外资收购Manus,要求撤销交易。很多人说可能都交割完股东们都分完钱了,怎么半?还能怎么办,恢复到交易之前甚至更早的状态。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作出禁止投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 这一条就是核心法律依据,强调“限期恢复原状 + 消除国家安全影响”,法律为要求说具体哪些环节,但“处分股权或者资产 + 其他必要措施”属于兜底性要求,旨在实现从股权到数据的全面复原。 在Meta收购Manus已完成交割的假设场景下(监管已要求撤销交易),实际执行需覆盖股权、资产、数据、技术、业务、人员等多维度,形成系统性“复原链条”。 “股权→资产→数据→技术→业务→人员→监督”的全链条复原体系。 聊聊被要求撤销交易后,大家最关心的股权、收购资金、数据等环节的安排: 1股权处置(核心起点,限期内必须完成) 各方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撤销收购并终止所有配套文件(股东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 若Meta已完成股权交割,需将持有的Manus股权全部转回原股东/境内主体,完成工商及境外主体变更登记。 监管部门将监督股权变更,确保无"变相控制"(如协议控制、代持等方式)。 2、资金返还与资产剥离 Meta需将已支付的收购款亿美元(含定金、预付款等)全额退回交易相关账户。 原股东收到资金后,需按监管要求完成外汇原路退回、申报外汇监管部门。 双方处理中介费用、违约金等,禁止通过"补偿款""咨询费"等名义变相完成对价支付。外汇管理部门全程核查资金路径,防止以"终止交易"为名的资金外逃 
处分或返还收购中获得的实体资产(服务器、设备、办公场所等)及无形资产。AI公司通常涉及大量硬件/软件资产,需清点、移交或销毁,确保Manus资产结构恢复至Meta收购前的状态。 3、数据安全复原(AI交易中特别关键,消除国家安全影响的核心) 1)全面清理、删除或返还Meta通过收购获取/访问的敏感数据(包括训练数据集、中国境内用户/业务数据、算法输入数据、衍生数据等)。 2)切断所有数据访问权限(API、云存储、备份等),实施数据隔离或销毁。 3)确保数据不出境、不再被Meta用于训练或商业用途,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重要数据目录要求。 4)若涉及跨境数据传输,需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逆向处理。
 其他还有知识产权与技术回转、业务与运营分离、合同与法律文件清理等,当然还少不了监管的深度介入。 AI跨境并购再无灰色地带 本次禁止投资决定并非针对单一个案,而是向AI行业划出明确边界:即明确禁止"境内研发+境外换壳+外资收购"的转移路径;AI领域跨境并购必须履行完整的安全审查、数据评估程序;中国境内研发的AI技术,控制权不得未经审查转移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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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安109教案# #释放吴秋雨# #释放汪中长老# 锡安教会关于敦促北海市银海区法院 立即释放汪中和吴秋雨的公开代祷信 亲爱的主内家人和各界友人,平安! “10·9”锡安教案已历时323天。2026年7月17日,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将教案起诉至同区法院。法院原经计划于8月10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4日开庭,但因为时间太过仓促,律师集体抗议而延期。目前法院尚未通知新的庭前会议及开庭时间。 特此,我们恳请大家继续为因信仰被捆锁近11个月的八位锡安牧者和同工代祷:高颖佳、尹会彬、王林、王聪、刘桢彬、林书铖、汪中、吴秋雨。其中,我们特别为汪中长老和吴秋雨姐妹尽快得以取保获释而迫切祷告和大声疾呼!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汪中、吴秋雨分别于7月17日、8月6日向检察院表态认罪认罚,因而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二人适用缓刑。据潘姓副检察长和法院工作人员回复,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依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汪中和吴秋雨在建议缓刑、无前科、从犯等情况下,应当评估为无羁押必要性,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般案件符合以上条件的,会立即释放相关人员。但是,银海法院滥用羁押权,至今仍拒绝放人,对此我们表示严重的抗议! 8月8日汪中父亲病危,家属立即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病危通知。法院却以“需做社会危害性调查”、“担心无法准时参加原定8月14–18日庭审”为由拒绝,并让家属从下午一直等到半夜,仍不作为、无答复。此后庭审延期、具体日期待定,原“赶不回庭”的理由已不成立,法院却改口称“担心途中心脏病发作住院、无法出庭”,同时继续以“社会危害性调查未完成”为由拒绝放人。法院把各种假设当作拒绝依据,却无视当事人在看守所同样可能发病、且在羁押期间无法得到必要医疗检查的风险,这明显是在滥用羁押权。 汪中父亲在ICU苦撑11天后,于8月18日去世。汪中患有严重冠心病(曾做支架,血管堵塞严重,需定期全面检查并遵医嘱治疗),已被羁押近11个月,多次依法申请取保均被拒绝。在明确符合取保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却以各种假设性原因无理拒绝,持续忽视其生命健康风险,并导致汪中痛失与父亲诀别的机会,酿成巨大的人道灾难与家庭悲剧。对此,一方面,我们求神怜悯安慰汪中长老及其家人;另一方面,我们求神施行公义的审判,并且呼吁国际社会同声谴责滥用职权的办案单位! 2025年10月10日,吴秋雨在自己家里在两个年幼的儿女面前被警察带走。丈夫杨俊牧师当时不在国内,且滞留海外至今。现在哥哥3岁10个月,妹妹2岁5个月。秋雨被捕之后,两个孩子一直由外公(64岁)和外婆(63岁)照顾。因长时间没有父母的陪伴,妹妹对父母已经淡漠,说不出想念父母的话。哥哥只有零星关于父母的回忆,有时候会紧抱外婆大腿要爸爸妈妈。吴秋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主要是考虑到两个孩子年幼,父母都不在身边,希望能尽早出来,照顾陪伴孩子。尽管如此,法院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各种无理的借口拒绝她取保候审的申请。 当家属追问检察院,为什么法院不予取保的时候,检察院说出的理由令人震惊:“我们只是提建议,决定权在法院。” 检方在与当事人做认罪认罚的程序时,绝不会说他们只是提建议,毫无决定权。为什么到了对其问责的时候,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就弱化为“只提建议”呢?检方根据当事人认罪认罚达成的量刑建议,法院通常理应遵守。缓刑建议就是不需要继续进行羁押,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出缓刑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没有理由拒绝检察院的合法建议,否则就是滥用羁押权,也违背了两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初衷。 目前,吴秋雨姊妹和汪中长老,及另外六位锡安教会的牧者同工,仍然被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中,面临“诈骗罪”或/和“非法经营罪”的不实指控。我们听到经过牢狱之灾的肢体分享:在里面(看守所)不只是度日如年,甚至是度秒如年! 近几年,当局多用诈骗和非法经营的刑事罪名来严酷打压中国家庭教会,若这是上帝量给我们的苦杯,我们愿意背负十架,继续跟随基督。但是我们也要明确警告,并劝告中国的执政掌权者不要扮演彼拉多的角色,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信仰无罪!教会奉献不是诈骗!圣经培训不是非法经营!释放八位锡安同工!我们最急迫的诉求:长老心脏急需治疗,亡父下葬不能等,立刻释放汪中!姊妹体弱多病,幼童盼母不能等,立刻释放吴秋雨! 锡安教会教牧团、长老团、堂务会、家属团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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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T7/21/2026 北京锡安教会“10·9”教案近况更新 (2026年7月21日) 北京锡安教会“10·9”教案至今已进入第286天。 自2025年10月9日起,共有23位牧者及同工被羁押。目前,其中14位已取保候审,1位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截至今日,仍有8位牧者及同工被羁押于广西北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涉嫌“诈骗罪”及/或“非法经营罪”。案件已于2026年6月18日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7月17日在辩护律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听取辩护人意见存在困难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完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听取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然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在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即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该做法明显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确规定,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件近况 1. 7月3日,金明日牧师已赴美国,与家人团聚。 2. 7月17日,王林、尹会彬、高颖佳、王聪、吴秋雨、汪中、林书铖、刘桢彬等8位牧者同工,在辩护律师未获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3. 北海目前持续高温高湿。羁押人员长期居住于约四十平方米、容纳三十余人的监室内,居住环境拥挤,已有多人出现严重痱子、湿疹等症状。 4. 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牧者同工至今仍未获得必要的药物和医疗救治;申请营养餐亦遭拒绝,身体状况持续恶化。 5. 8位牧者同工长期营养不足,普遍出现明显消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6. 被羁押牧者同工依法享有的通信权利持续受到限制。 代祷事项 1. 求神带领所有参与办理本案的专案组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督部门和相关上级机关,使他们存敬畏之心,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公平、公正地对待8位被羁押的牧者同工。 2. 求神亲自看顾8位牧者同工的身体,医治他们一切的疾病和软弱。 3. 求神赐下但以理所得的恩典,使8位牧者同工即便在营养不足的环境中,仍蒙神保守,身体强健,面色红润,满有从神而来的智慧和力量。 4. 求神坚固律师团队的信心和力量,保守他们手中的工作,也眷顾他们的家人,使他们免受一切搅扰。 5. 求神看顾每一位家属和孩子每日的生活,亲自安慰他们,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担当他们的重担,赐下平安与喜乐。 6. 求神在媒体领域开道路,使公平、真实、自由的声音能够被更多人听见,也除去谎言和蒙蔽。 7. 求神按着祂的旨意,早日释放祂的仆人使女,使他们能够平安回到家人与教会当中。 我们谴责一切违反法治原则、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呼吁有关机关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我们也继续迫切祷告,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5:24)愿光明胜过黑暗,愿公义与良善彰显于这地。 北京锡安教会“10·9”教案被羁押牧者同工家属团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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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迷阵:一份税务公告,如何终结中国高净值人群十余年的跨境避税时代?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不足三千字,却在高净值人群中,引发剧烈震荡。这份文件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三大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统一适用20%税率,并将追溯期延伸至2023年1月1日。 换言之,过去十余年间,中国高净值人群依托离岸金融中心的低税率与信息壁垒搭建的跨境避税架构,在一纸公告面前宣告终结。据多家财富机构测算,中国居民实际控制的离岸信托整体资产规模在2.3万亿至2.7万亿元之间,存量设立户数约9400至11000户。这个体量相当于2至3个普通地级市全年GDP之和。 一个万亿级灰色地带 在过去十余年间,离岸信托几乎成为中国顶级企业家的标配。据公开资料,马云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阿里巴巴股份,市值约1119亿元;刘强东在京东上市前将所持100%股份装入离岸家族信托,当时价值超333亿元;雷军将65.78亿股小米股票(约560亿元)托管于香港离岸信托;黄峥转入约882亿元,王兴转入约188亿元。 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离岸信托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万亿元),五年间激增约300%。开曼群岛注册处2026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新增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中,37%的最终受益人系国内高净值人群,同比增长12%。他们为什么如此热衷?答案并不复杂。离岸信托的避税逻辑,核心有三层: 1.装入即"冷冻"。个人将股权、房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给境外受托人。在此前的规则框架下,这一转移行为是否构成应税的财产转让,界定模糊。于是,数以亿计的资产增值被"冷冻"在信托架构内,分文税款无需缴纳。 2.不分配即不纳税。这是离岸信托最精妙的设计,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只要不分配给境内受益人、不汇回境内,税务机关事实上难以掌握信息,也就无从征税。资产在离岸账户内利滚利,而国内的税单上干干净净。 3.多层架构做掩护。个人→BVI公司→开曼信托→底层资产,多层嵌套将"控制"比例稀释至25%以下,既避开关联交易监管,又令税务机关难以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十年织网:从CRS到金税四期 这份公告的出台,并非突然袭击。它的背后,是一套运转了十年有余的全球信息交换网络。2014年9月,OECD在G20峰会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RS),旨在通过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打破跨境信息壁垒。同年,中国在G20峰会承诺实施CRS。2015年7月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CRS实施奠定法律基础。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完成CRS国内落地规则。 2018年9月,中国首次与101个国家和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覆盖离岸信托、离岸公司账户、境外保单等。截至2026年,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累计交换超过1.5亿个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 📌 CRS是什么?CRS并非直接的征税规则,而是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它是税务机关的"千里眼",而非纳税人的"紧箍咒"。在CRS框架下,离岸信托会被归类为投资机构或消极非金融实体,触发控制人信息报送——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均被视为控制人,其身份信息与账户余额、年度收益一并交换至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虽不能通过CRS直接获取信托内部的利润留存明细,但可以通过账户余额的年度变动推断利润留存情况。若账户余额逐年增长,而纳税人申报的境外所得极少,将构成明显的异常指标。 数据已经开始产生威力。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6月发布的涉税数据,2026年前5个月,居民个人境外收入累计补缴税款约130亿元。该数据直观表明,CRS信息已不再"躺平",而是被拿来与纳税人的国内申报记录逐笔比对。 与此同时,国内的监管基础设施也在升级。金税四期实现了税务、银行、外汇、海关、市场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对境内个税零申报但境外有大额资产的高净值人群自动预警。外汇管理部门同步核查离岸信托资金出境的合法性,严查非法转移资产与逃汇行为。 2025年初,上海率先启动离岸信托专项核查;2026年3月起,江苏、深圳、北京、广东等高净值人群密集地区密集跟进,形成多区联动监管,开展集体约谈和逐户核查。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确认将利用CRS等机制加强境外所得监管,为地方行动提供政策背书。 三刀切断避税链条 《公告》的核心设计,可以用"三刀"来概括——分别切入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 🗡️ 第一刀:设立环节,装入即征税《公告》第三条明确,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意味着什么?假设刘强东2014年装入信托的333亿元京东股份,按粗略估算,设立环节理论应缴税款约66.6亿元;雷军560亿元小米股份,设立环节理论应缴税款约112亿元。 🗡️ 第二刀:存续环节,不分配也要交税《公告》第四条明确: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换言之,"钱在信托里待着不动,也得交税"。配套细则同样严厉: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互不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刀:终止环节,清算收益一网打尽《公告》第五条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 反避税条款——更具穿透力《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了三项核心规定:一、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二、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三、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须按信托财产市价减原值进行清算缴税——这实质上是一道"信托版离境税"。 此外,《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离岸信托为个人还债、担保、代付学费房贷、低价转让房产等行为,一律视同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按市价计算所得缴纳20%个税。换言之,"钱在信托里、人在国内花"的模式,同样被封堵。 被击穿的信托 在《公告》出台之前,离岸信托的"保险箱"神话已被多个案例击碎。 📋 张兰案——1.42亿美元信托被击穿2014年,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将1.42亿美元资产装入BVI离岸信托,意图隔离企业经营债务。2022年,新加坡法院认定张兰"实际控制信托资产",信托独立性丧失,判决信托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税务部门另追缴税款及罚款合计1.4亿元。 📋 许家印案——23亿美元信托被撤销2019年,恒大债务危机爆发前夕,许家印将23亿美元资产转入离岸信托。2025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该信托属于"欺诈性资产转移",信托无效,23亿美元资产全部冻结用于清偿恒大债务。 📋 税务稽查案——CRS数据锁定逃税某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设立香港离岸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年累计获得股息分红1200万港元,资金一直留存境外账户,未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依托CRS交换的数据锁定线索,最终当事人补缴个税、滞纳金、罚款合计400余万元。 📋 BVI信托穿透案——补缴近5000万某企业家2020年在BVI设立信托,装入2亿元境内公司股权,意图规避分红个税。2024年CRS信息交换后,该信托被税务机关穿透,需补缴个税超3000万元,外加滞纳金与罚款合计近5000万元。 90天窗口与万亿税源 《公告》第十七条为存量信托设置了90天的补报窗口: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未缴收益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行业保守测算,国内高净值人群离岸信托总规模在1.5万亿至2.7万亿元之间,全链条按20%缴税,潜在税源可达数千亿元。 与此同时,香港《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3月刊宪,自2027年1月1日生效后,将强制报送离岸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实际控制人的全量信息,穿透多层嵌套空壳公司,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UBO)。对无实质经营、被动收入占比超过50%的离岸SPV,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余波 也需要一句公道话:离岸信托本身并非洪水猛兽。债务隔离、婚姻财产保护、跨代传承安排、家族治理结构——这些合法功能在《公告》框架下依然保留。公告同时保留了境外已缴税款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 《公告》打击的,是"以避税为唯一目的"的离岸架构,而非正常的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 但信号已经足够清晰。当4亿工薪族每月被代扣代缴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时,一部分最富裕的人群却通过离岸架构长期零税负——这种局面,在2026年7月24日这一天,被一份不到三千字的公告画上了句号。 过去十余年,离岸信托是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标配"。从今往后,它回归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工具——有用,但不再神秘,更不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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