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可能存在的程序正义问题
先抛开维护首都秩序的结果正义问题,我认为《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存在多处地方立法程序正义问题:
1.该地方性法规规定北京市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根本没有固定设置管制空域的权限。
2. 该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北京市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虽然是根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决定制定的,但是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决定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必须是比其层级更高的法的正式渊源,该条款涉嫌将并非法的正式渊源的内容作为立法依据。
3.北京市虽然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但是管制空域≠空中禁区,既然是管制空域而不是空中禁区,那么公民就享有报备的权利,而该条例直接剥夺了公民合法在管制空域报备飞行的权利,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民在北京市管制空域报备飞行计划。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管制空域报备能不能报备、哪些主体有权利报备,压根都不是地方性法规有权力管的。
4.与《铁路法》相抵触。北京是北方重要的铁路客运枢纽,无人机作为铁路可以合法携带的物品,携带无人机的旅客依法享有与其他旅客平等享受铁路客运服务的权利,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剥夺了合法旅客对北京铁路枢纽的正常使用权,致使旅客需要被迫绕行,违反了《铁路法》保障铁路旅客合法权益的精神。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违背立法程序正义的嫌疑之处三言两语道不清,此处写不下,欢迎大家讨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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