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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y想做活动家
@WillyundAya
住在德国南部,为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策划、组织、实施中国海内外民主转型运动,eg:大请假运动、全国罢工运动
Joined Novembe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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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上,还有没有更高的原则? 最核心的冲突:宪法把特定政党的领导写成国家制度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如果从自然法和人民主权理论出发,这一条存在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 自然法传统的基本逻辑是:人的权利先于国家,人民先于政府。人因为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而组成政治共同体,人民通过某种形式的政治授权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和基本权利的约束。 简单来说,就是: 人 → 固有权利 → 人民形成政治共同体 → 授权政府 → 限制政府权力。 但如果把第一条放进这个逻辑中观察,就会出现另一种制度结构: 社会主义制度 → 中国共产党领导 → 国家政治制度 → 人民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行使权利。 问题由此产生: 一个具体的政治组织,为什么能够在宪法层面预先获得国家政治领导地位? 如果国家权力最终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是否应该拥有决定由谁执政的权利? 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人民不仅应该拥有选举代表的权利,还应当拥有选择政府、更换执政者、组织政治反对力量、公开批评政府,以及通过和平的政治程序改变国家政治方向的权利。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政党都必须被人民推翻,也不意味着反对政府就是人民的义务。真正的问题是: 人民有没有选择的权利。 如果人民可以自由选择一个政党继续执政,那么共产党继续执政本身并不必然与人民主权冲突;但如果宪法在政治竞争开始之前,就已经规定某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可替代,那么人民的选择空间就已经被预先划定。 这正是自然法理论所关注的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提出,政府权力的基础应当是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本国政府。 因此,从严格的人民主权和自然权利角度来看,中国宪法第一条最值得讨论的,并不是“社会主义”三个字,而是: 一个具体政党的政治领导地位被写入国家根本制度之后,人民是否仍然拥有改变执政者、改变政治方向乃至改变政治制度的先验权利? 如果人民的权利先于政府,那么政府就不能成为人民权利的来源;如果人民主权高于政府,那么人民也应该拥有决定政府由谁组成的最终权利。 这也就产生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如果宪法是人民制定的,那么宪法能不能反过来限制人民未来改变政治制度的权利? 这不是简单的“支持共产党还是反对共产党”的问题,而是一个更基础的宪政问题: 人民究竟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还是只能在已经确定的政治制度中行使被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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