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所律师函的一点点质疑:
1. 价格异常≠“盗窃”,市场失灵本就应由系统方自担
2022 年伦敦金属交易所镍价在 24 小时内暴涨 250%,交易所被 FCA 罚款并自行撤单,却没人追究正常成交的交易者盗窃责任。
同年花旗银行“胖手指”导致欧股闪崩,监管亦只对银行处以罚款,亦将下单对手定性为刑事不法。
某所把平台或做市系统的风控失败强行归罪给普通高频参与者,既违背“交易自担风险”原则,也无成文法或先例支撑,有违行业惯例,某所需要自行额外论述“为什么在伦敦金属交易所下单都不算盗窃,在你家就算盗窃”这个问题。
2. USDT 不是法定计价单位,“涉案金额”无法直接套刑
人民银行等部委 2013、2021 年文件已反复强调:虚拟货币不具备与人民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得用作支付工具。若 BG 坚持 “非法获利 XXXX USDT=数额特别巨大”,必须先说明:
-折算汇率与时点;
-收益是否已实际兑付;
-折算后是否达到刑法第 264 条“30–50 万元”门槛。
缺少上述链条,“特别巨大”只是空洞口号。
3. 某所在大陆无牌经营,本身已踩“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红线
某所未取得任何境内虚拟资产交易许可,却向中国用户提供杠杆产品。司法实践中,无牌经营者首先应为自身非法业务担责,其“合法权益”是否能获刑法保护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现在却要用刑事威胁倒逼用户退钱。
4. 报价错单为何做市商无损失而平台有损失?是否某所就是在默认“与用户对赌”
按行业惯例,撮合撮错通常由做市商兜底,因为报价单本身是由做市商提供的;若亏损直接落在平台账上,只能推测某所是否并未将订单路由至独立做市商,并且由自己充当对手方“做庄”。
一旦平台既当庄家又当裁判,这本身就是平台最大的风险,甚至比单次资损更加严重!
某所的函件试图把技术与合规双重失误包装成“盗窃”——事实、主观、数额、主体四要件全部摇摇欲坠。若真认为交易无效,大可依合同或不当得利路径民事解决;动辄刑事化,只会进一步稀释平台信誉,破坏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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