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金融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未经批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国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市场恐慌、流动性枯竭等重大风险。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期管理和政策统筹,开展金融领域重大政策影响评估,协调重大信息发布,依法处置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加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建立健全金融网络安全保护和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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